“保障食品安全,必須依靠法治,加強法治。”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曹三明在接受筆者采訪時表示。專家介紹,無論是新《消法》,還是我國現(xiàn)行《食品安全法》,都明確了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于入刑涉及的定罪、量刑等具體問題,則是依據(jù)《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
食品安全犯罪科學量刑
專家介紹,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該修正案對食品安全犯罪進行了重大修正,主要涉及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監(jiān)管瀆職罪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兩個基本罪名,修正案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jié)做了重要修改。針對當前一些地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突出的實際情況,修正案增加了食品安全監(jiān)管濫用職權罪和食品安全監(jiān)管玩忽職守罪兩個罪名,為查辦危害食品安全瀆職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今年上半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tǒng)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其中對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解釋》第一條至第七條首次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jié)認定標準做出了具體規(guī)定。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人身危害后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釋》結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點,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guī)定了多重認定標準。
打擊濫用食品添加劑和非法添加行為
食品濫用添加劑是當前較為突出的一個食品安全問題。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解釋》第八條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相關法律適用標準。一是將《刑法》規(guī)定的“生產(chǎn)、銷售”細化為“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環(huán)節(jié),以此實現(xiàn)對食品加工、流通等整個鏈條的全程覆蓋;二是明確《刑法》規(guī)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還包括食用農(nóng)產(chǎn)品(000061,股吧);三是明確食品濫用添加劑行為,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危害極其嚴重。為依法懲治此類犯罪,《解釋》第九條首次從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問題:一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同樣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國家禁用物質(zhì)具有的嚴重危害性,明確國家禁用物質(zhì)即屬有毒、有害物質(zhì),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zhì)的行為均應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三是基于當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易發(fā)多發(fā)的特點,如在減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危害嚴重的“西布曲明”等藥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明確規(guī)定對此類行為應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此外,還首次明確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chǎn)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
高檢重查七類瀆職犯罪
筆者最新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重查七類食品安全瀆職犯罪。日前高檢下發(fā)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刑法修正案(八)》,重點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和不認真履行職責、徇私舞弊,放縱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七類危害食品安全的瀆職犯罪。
通知要求,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須同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jiān)管領域的瀆職犯罪結合起來,重點查辦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非法違法生產(chǎn),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充當黑惡勢力和有組織犯罪“保護傘”的犯罪行為。